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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65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宗×在本市海淀区一亩园出租房内,趁被害人鲁×(男,38岁)熟睡之机,窃取其现金人民币2400元。
同年7月9日,被告人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4日,被告人宗×在其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鲁×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宗×的供述,被害人鲁×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赃证物照片,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经退赔,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张小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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