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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7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2,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2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2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楼9楼2门402室任保洁人员时,趁室内无人之机,数次窃取被害人张×1(男,45岁)现金人民币共计2800元。
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赃款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2的供述,被害人张×1的陈述,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2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2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起获发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2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张小平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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