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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7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羁押,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郝龙荣,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2,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羁押,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伍×2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及其辩护人郝龙荣,被告人伍×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伍×2在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4号平房内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龙×出售"北京恒信华奥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同年12月9日,被告人龙×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城乡贸易公司必胜客餐厅门口,欲以16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伍×1出售上述二枚印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被告人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伍×2。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及其辩护人郝龙荣、被告人伍×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照片,录像资料,证人李×、杨×、伍×1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身份证明,被告人龙×、伍×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龙×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龙×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且有立功表现,希望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伍×2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伍×2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伍×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2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
二、被告人龙×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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