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海刑初字第08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曾因进行赌博活动,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通过向本市海淀区六里桥北里沄沄国际大厦301室寄送快递的方式,向他人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1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上述驾驶证及身份证均系伪造。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该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1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证人张×、刘×、赵×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办案说明,劣迹材料,身份证明,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与其所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倩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