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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04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90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郭×在本市海淀区上地八维学校北门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机动车车牌5副,驾驶证、行驶证各5本。另从其住所地搜出机动车车牌14副,行驶证13本、驾驶证12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当日,被告人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处罚。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郭×在本市海淀区上帝八维学校北门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机动车车牌5副,驾驶证、行驶证各5本。民警另从其住所地搜出机动车车牌14副,行驶证13本、驾驶证12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当日,被告人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的供述,证人张×1、张×2、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拨打实验,照片,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经质证,被告人郭×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雷刚
人民审判员 宋力华
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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