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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7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9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同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0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刘×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血液中心,非法组织侯×(男,38岁)、彭思怡(女,21岁)向他人出卖血液。当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在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血液中心,非法组织吴×(男,32岁)、薛健(男,20岁)、范亮亮(男,28岁)向他人出卖血液。当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侯×、杨×、吴×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互助献血申请书,监控录像,身份证明,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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