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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1307号(3)
其经查与宗×2的飞信记录,此次被宗×2打伤是在2011年6月18日。当时宗×1到其家玩,宗×2出去买饭,其到厨房给宗×1打果汁,宗×2回来敲门其没听见,宗×2进门后跑到厨房将房门反锁,问其为什么不给她开门、为什么躲在厨房冷落了宗×1,其向她解释,可她不听,用拳打了其脸部和双眼七、八拳,还用手抠其右眼,其想向外跑,厨房门反锁出不去,其就喊宗×1"救我",宗×1在厨房外喊"你吆喝啥,你吆喝啥",也不给其开门,其向宗×2求饶后她才不打了。其被打完,右眼就看不见了,左眼还能看见一些,就是看不清。其想去医院但宗×2不给钱,且她以前也用手抠过其眼睛,当时看不清过几天就可以恢复过来,所以其就没去医院,想养几天就会好了,但一直也没好,且左眼越来越看不见了,其才跟宗×2说了,宗×2才于7月9日带其到医院看眼睛。其这次被打没和别人说过,直到宗×2离家出走后,其才跟其父于×1说起此事。其这次被打后上过班,直到左眼也看不见了才请假不上班。其同事和领导看见了其面部的伤,但没人问,因为他们都见惯了。
因宗×2看其眼睛伤得很严重,怕她打其的事瞒不住,就收拾东西于2011年9月8日离开了家,还拿走了其工资卡,不久她就向法院起诉离婚了。
3、证人宗×1(宗×2之弟)证言,其于2012年6月15日证言,证明其一般一个月去一两次宗×2和于×2家,其见过他们吵架,没见过他们吵架时动手。他们最后吵架的具体日期其忘记了,应该是在于×2眼睛受伤之前。其不知道于×2的眼睛是怎么伤的。
其于2012年8月17日证言,证明2011年6月18日下午其下班后去了宗×2和于×2家,当天于×2和宗×2发生了争吵,但记不清二人在屋内什么地方为何吵架了。其除了听到他们的吵架声没有听到其他声音。他们吵完架后,其没注意到于×2有什么变化,也没注意到他身上有伤。宗×2和于×2经常吵架,平时吵架宗×2说于×2的时候多一些。其没见过他们吵架时动手打对方。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宗×2打电话说于×2眼睛不舒服,让其过去看看,其不知道于×2眼睛上的伤是如何造成的,宗×2也没和其说过。其记得于×2与宗×2吵架后上了一段时间的班后才说眼睛不行住的院。
4、证人于×1(于×2之父)证言,证明2011年7月18日晚其在从淄博到北京的路上接到妻子李桂香的电话说宗×2给家里打电话说于×2眼睛受伤了,让家里带钱去北京。7月19日其到京后在医院看到于×2正准备做手术,其问宗×2是怎么回事,宗×2说是双眼视网膜脱落,但不说是怎么造成的,手术后其也问过于×2,他也什么都不说,宗×2说于×2刚做完手术为避免他情绪激动不让其多问,其也就没再问。其当时就怀疑于×2的眼睛是被宗×2打伤的,因之前其见过于×2三次受伤,于×2都没去医院看。其中第三次是在2011年春节初四于×2和宗×2回山东,其见于×2的脸全肿着,眼睛肿得很厉害,嘴上、鼻子、耳朵都有抓伤,他们不说是怎么造成的,其于正月十六来北京时,宗×2才承认是她给于×2造成的伤害,且给于×2赔礼道歉,其想让他们好好过日子就没有追究。
于×2出院后其陪他在家中休养期间,其问于×2的眼睛是怎么受伤的,他们开始不说,后宗×2说是于×2自己打的,于×2保持沉默。直到2011年9月8日宗×2离家出走,9月13日其和于×2回老家办他的身份证,于×2才跟其说他这次受伤的过程和平时被宗×2殴打的情况。于×2说2011年6月10日宗×2的弟弟到于×2家玩,宗×2出去买饭,于×2到厨房给宗×2弟弟打果汁,宗×2回来敲门于×2没听见就没给宗×2开门,宗×2进门后跑到厨房里将房门反锁,问于×2为什么不给她开门,并说于×2躲在厨房里冷落了宗×2的弟弟,就用拳打了于×2脸部七、八拳,还用手抠于×2的右眼,于×2想向外跑厨房门反锁出不来,于×2就喊"海海救我",宗×2弟弟在厨房外喊"你吆喝啥,你吆喝啥"也不给开门,于×2求饶后宗×2才不打了。于×2还说他和宗×2结婚后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被宗×2打得全身是伤。
5、证人姜×(人民医院医生)证言,其于2012年5月10日证言,证明2011年7月13日其治疗过一名叫于×2的病人,他的病情为双眼玻璃体可见混散,视网膜脱离,网膜水肿,右侧眼晶体可见大裂孔。于×2自述双眼被拳打伤,检查可见晶状体未脱位,可能是外伤造成的。
其于2013年1月11日证言,证明2011年7月左右其给于×2第一次看病,病情为双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双眼高度近视。于×2自诉有拳击伤史,且双眼高度近视,具有视网膜脱落的风险,于×2就诊时双眼同时发生视网膜脱离,考虑与外力作用相关可能性大。
6、证人陈×1(法医)证言,证明外力完全可以造成于×2所受伤,即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巨大裂孔),脉络膜脱离,屈光不正等。佩戴隐形眼镜、用眼不卫生等非外力原因几乎不可能造成于×2所受之伤,主要还是外力外伤造成于×2伤情的可能性大。
7、证人曹×1(于×2前同事)证言,证实于×2在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工作过,2011年年底合同到期后离开。其原为于×2的主管领导,于×2平时工作还可以,可能是他家里有什么矛盾,他的精神和工作状态越来越不好。其记得在2011年初其在单位看见于×2脸上有被抓破的伤,其出于对手下的关心问过他是怎么回事,于×2称是被他妻子抓的。后他脸上和身上的伤越来越多,且工作状态也越来越差,其和别的部门领导都找他谈过话,问他家里发生了什么事,可不可以解决,不要因为家里的事影响工作等。于×2总是说他和妻子的事都是小事,调解调解就好,其也没再多问。大约在2011年6月,于×2上班戴墨镜,其就多注意了一下,发现他的双眼都受伤了,其中一只有肿胀,眼睛都睁不开了,其问他,他还是说家里小事调解调解就成。2011年7月的一个星期六,于×2给其打电话说要请假去看眼睛,再后来他就一直没来上班直到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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