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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8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女,1983年3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亿嘉信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建松,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阮建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朱×在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30号院11号楼10单元202号,通过买卖公司企业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并成立北京亿嘉信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司从事相关信息买卖活动。其中,依法核实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0余条。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开户行为北京安宁庄支行、卡号为62270000011230203309)、被告人朱×作为法人的北京亿嘉信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开户行为北京上地信息路支行、账号为349357165218)已于2014年1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冻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阮建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银行转账汇款清单、冻结通知书、身份证明、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朱×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悔罪,希望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考虑其身体情况,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罚金从其任一冻结账户内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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