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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7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初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在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812号单位办公室内,利用其电脑通过"欢乐夫妻"网站(网址为www.huanlefuqi.com),传播淫秽色情图片(经鉴定,其上传的5张图片均为淫秽物品),总点击量为23426次。同年10月9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李×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赵×的证言,照片,录像资料,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身份证明,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小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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