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6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生,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及其辩护人刘建生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白×在本市海淀区田村鑫百顺歌厅门外,因琐事与被害人陈×(男,24岁)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白×持水果刀将陈×腹部扎伤,致陈×空肠破裂、腹部开放性损伤(贯通伤)、弥漫性腹膜炎、肠系膜破裂等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的身体损伤为重伤。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白×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处罚。
被告人白×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案发原因是被害人的滋事行为,被告人持刀扎伤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的追打;被告人没有前科,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白×依法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于2013年9月18日2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田村鑫百顺歌厅门外,因其同事即被害人陈×(男,24岁)向其扔啤酒瓶而发生纠纷,被同事劝开。随后双方在阜玉路口再次见面并互殴,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白×持水果刀(长10cm)将陈×腹部扎伤,致陈×空肠破裂、腹部开放性损伤(贯通伤)、弥漫性腹膜炎、肠系膜破裂等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的身体损伤为重伤。被告人白×在打斗中鼻部软组织挫伤、右肩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次日,被告人白×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白×的家属为被害人陈×垫付医药费1万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与被害人陈×达成和解协议,另赔偿陈×人民币10万元,陈×对白×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白×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人白×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18日,其单位组织聚餐、唱歌。23时许,唱完歌往回走,其喝多了,下楼梯时拍了前面一个女同事的后背,陈×在后面不愿意了,用酒瓶子砸了其后背一下。其问为什么,他没回答就打其,其还手没打着,被同事分开了。出去后,其不甘心,就在路边等陈×,想问他为什么打其。之后陈×过来,直接打其,其就跑,陈×就追。其急了,就掏出一把水果刀,扎了陈×肚子一刀。陈×还上前打,其又扎了他肚子一刀。后来其就跑了。当晚其自首了。
2、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离开鑫百顺歌厅时朝楼梯墙上扔了个啤酒瓶子,白×就要打其,可能是酒瓶子碎片溅到他了。他没打着,被同事劝开了。后来在马路边,其又见到白×,本想跟他解释一下,但他对着其直接扎了两刀,扎完就跑了。其不知道为什么白×扎其。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8日21时许,其单位同事聚餐后到鑫百顺歌厅唱歌。23时30分许,大家离开。其先走的,在阜玉路口马路边等陈×。后其看见同事白×在路边等人,陈×过来了,不知为什么,白×看见陈×就要上前和他打架,其看见白×手里拿着刀,其就上前拉着他,其他同事拉着陈×。陈×被拉走了,走了没多远又回来,和白×打起来。后来白×就跑了,陈×就追,没追多远就倒地了。他们过去见陈×肚子流血了,就报警了。双方动手时没怎么打,就是相互打了一下,白×就跑了。
4、证人肖×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单位同事聚餐、唱歌。23时许,大家离开歌厅,其先走的,后回去取衣服。再次出歌厅时,听说白×和陈×打架了。其跑到路口,看见白×,就拉他走,劝他回家,这时陈×也过来了,他们见面就要打架。白×把其推开,和陈×打起来。其看见白×不知拿了什么东西刺了陈×肚子两下,陈×就倒地了。白×跑了,陈×就追,不远就倒地了。他们把陈×送到了医院。事情发生的很快,他们怎么打的其没有看清。
5、证人金×(航天中心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陈×由医院急诊科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经手术治疗发现其空肠破裂、腹部开放性损伤(贯通伤)、弥漫性腹膜炎、肠系膜破裂。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陈×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另证实,被告人白×鼻部软组织挫伤、右肩部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7、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白×所用作案工具为1把水果刀,长度为10cm,不属于管制刀具。该作案工具已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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