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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26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1,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马×1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非法组织宋××(男,24岁)、吴×(男,24岁)、林××(男,34岁)向他人出卖血液。当日,被告人马×1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1的供述,证人时××、林××、吴×、宋××、孙××、周×、马×2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通话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无偿献血登记表、输血申请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马×1伙同他人(具体情况不详),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非法组织宋××(男,24岁)、吴×(男,24岁)、林××(男,34岁)向他人出卖血液。当日,民警将被告人马×1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1非法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1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吕海菲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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