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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律×1(曾用名律×2),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律×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律×1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输血科,非法组织王×、岳×、孙×向他人出卖血液。后被告人律×1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律×1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律×1定罪处罚。
被告人律×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律×1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输血科,非法组织王×、岳×、孙×向他人出卖血液。后被告人律×1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律×1的供述,证人王×、岳×、孙×、陈×1、陈×2、张×、李×的证言,无偿献血登记表,互助献血者捐血知情告知书,输血申请单,献血记录,侦查实验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律×1违反国家血液管理制度,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律×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律×1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律×1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红艳
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
人民陪审员  郭 焕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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