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海刑初字第015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瓦×,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瓦×及翻译吉差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6日12时许,群众王某向海淀区公安机关举报在北京西站南广场莲花池公园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嫌疑人抓获。当日13时许,被告人瓦×在本市丰台区莲花池公园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毒品2包,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瓦×身上另起获4小包白色固体。经鉴定,上述2包毒品检出海洛因,净重0.71克,另4包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净重1.04克。被告人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刘×、王×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录像资料,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清点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收缴毒品清单,鉴定意见,工作说明,身份证明,被告人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瓦×无视国法,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瓦×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那 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