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铁刑初字第15号
(2014)徐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煜。
辩护人孟秋,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晓辉,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煜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煜及其辩护人孟秋、陈晓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煜在担任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工程部工程师期间,自2010年至2014年,利用其负责对徐州地区相关涉铁工程进行管理、协调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4000元。其中:1、2010年,在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工程中,被告人王煜应张建勇、任广兴(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以工作协调会的形式,将工程交由张建勇、任广兴指定的公司承揽,其后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建勇、任广兴所送好处费10000元。2、2011年10月,在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中,被告人王煜利用职权,为张建勇、任广兴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12月份,王煜在办公室收受张建勇、任广兴所送的好处费20000元。3、被告人王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人所送的现金和购物卡合计人民币24000元。其中:2010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八次收受上海铁路电务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电务分公司市场安技部主任纪某某所送好处费计6000元;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五次收受中铁十局四公司项目负责人丁某某、闵某、牛某某所送好处费计4500元;2010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五次收受徐州上铁工程段工程部单某某、汪甲所送好处费计4000元;2013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两次收受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陈某某所送好处费计4000元;2010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五次收受徐州工务段桥梁科项目主管李某所送好处费计2500元;2012年、2013年春节,两次收受徐州供电段工程科科长汪乙所送好处费计2000元;2014年春节,收受徐州上铁工程段安质部经理俞某某所送好处费1000元。
针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煜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项目工程师岗位职责、证人李某、单某某、汪甲、丁某某、闵某、牛某某、纪某某、陈某某、汪乙、俞某某证言、另案犯罪嫌疑人任广兴、张建勇的供述、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财务凭证、中共上海铁路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王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煜辩称,起诉书指控其收受张建勇、任广兴好处费100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当时张建勇、任广兴到其办公室,给钱时任广兴出去了,张建勇用牛皮信封装着给的钱,他们走后其清点是1000元。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煜在纪委谈话时,除了交待被举报的犯罪事实外,还交待了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事前不掌握的节日收受礼金(计24000元)的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2、起诉书认定的第一起收受10000元,证据不足。理由是,从张建勇的供词看,是他和任广兴一起去的王煜办公室,他用信封装着给了王煜10000元,给钱时任广兴在场。从任广兴的供词看,是张建勇喊他一起去的王煜办公室,给钱是张建勇给的,用信封装着,装钱时没看见,装多少也不能证实;被告人王煜以住及当庭供述,均承认收张建勇1000元,且给钱时任广兴不在现场。因此该笔指控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不足。3、被告人王煜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赔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煜在担任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工程部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对徐州地区相关涉铁路工程进行管理、协调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施工单位、监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所送的好处费,其中:
1、2010年,在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工程中,被告人王煜应张建勇、任广兴(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以工作协调会的形式,将工程交由张建勇、任广兴指定的公司承揽。工程结束后,被告人王煜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建勇、任广兴所送好处费1000元。
2、2011年10月,在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中,被告人王煜作为该工程的项目总管,利用职权,帮助张建勇、任广兴在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协调帮助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王煜在办公室收受张建勇、任广兴所送的好处费20000元。
3、被告人王煜利用负责徐州地区涉铁路工程项目施工、验收的职务之便,在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人以“过节费”名义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合计人民币24000元。其中:2010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八次收受上海铁路电务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电务分公司市场安技部主任纪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6000元;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五次收受中铁十局四公司项目负责人丁某某、闵某、牛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4500元;2010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五次收受徐州上铁工程段工程部单某某、汪甲所送好处费共计4000元;2013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两次收受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陈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4000元;2010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五次收受徐州工务段桥梁科项目主管李某所送好处费共计2500元;2012年、2013年春节,两次收受徐州供电段工程科科长汪乙所送好处费共计2000元;2014年春节,收受徐州上铁工程段安质部经理俞某某所送好处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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