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刑终字第125号 (2)
2011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薛风还通过陈俊建从林丙处购买了枪支6支,分别是美国产陶鲁斯牌手枪两支,56式步枪、贝雷塔牌猎枪、雷明顿牌步枪及秃鹰气枪各一支。经鉴定,前述枪支中,一支秃鹰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其余5支枪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薛风购买上述枪支后,先后将一支M9手枪、一支陶鲁斯牌手枪存放在被告人韩伟处。
2011年7月,被告人韩伟通过陈俊建从林丙处购买了沃尔特牌手枪、秃鹰气枪各一支。经鉴定,前述秃鹰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前述手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徐立闯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告人王挺、刘正东等人。之后,徐立闯居间将林丙从境外寄给王挺的枪弹出售给刘正东,并从中获利。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立闯、王挺出售给刘正东捷克产步枪、美国产贝雷塔牌手枪、奥地利产格洛克牌手枪、转轮手枪各一支及子弹340余发。此外,被告人王挺还将一支奥地利产格洛克牌手枪寄放在徐立闯处待售。经鉴定,前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前述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3.2011年初,被告人刘欢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告人王挺。后刘欢以5.6万元从王挺处购买了捷克产步枪一支。之后,刘欢将前述枪支存放于被告人韩某处。经鉴定,该支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4.2010年7月,被告人张凌华通过网络结识了林丙。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张凌华从林丙处购买了美国产雷明顿牌猎枪、10.56毫米手枪以及9毫米手枪各一支。经鉴定,前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除一支9毫米手枪因缺少插销连接不能有效击发外,其余2支枪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5.2010年4月,被告人张鹏飞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告人王挺。2011年4月至8月间,张鹏飞从王挺处购买了捷克产小口径步枪2支、子弹2,000发(查获500发)。经鉴定,该两支枪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6.2010年初,被告人林甲通过网络结识了林丙。2010年7月,被告人林甲收取了林丙通过王挺快递的一支小口径步枪(缺枪托)及少量子弹,林甲另行购买枪托组装好后转交给了被告人肖某某。之后,林甲还收取了王挺快递的1,000发子弹。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子弹均系有效子弹。
7.2010年6月,被告人林乙通过网络结识了林丙。之后,林乙从林丙处购买气枪枪管多根。林乙还通过其他途径从国内获取气枪散件。案发后,在林乙住处查获了气枪枪支散件共计68件(折算为枪支2支)。
8.2011年8月25日,海关工作人员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查获了林丙从境外快递给被告人王挺的枪支11支。分别是:美国产贝雷塔牌手枪2支、意大利产贝雷塔牌手枪2支、德国产沃尔特牌手枪2支、美国产陶鲁斯牌手枪2支、德国产西格绍尔牌手枪一支、芬兰产步枪及捷克产步枪各一支(经拼装)。经鉴定,前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9.2011年8月26、27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王挺住处查获了林丙从境外快递给王挺但尚未出售的枪支14支、子弹2,400余发。分别是:奥地利产格洛克牌手枪5支,捷克产小口径步枪2支,双管猎枪、小口径步枪、德国产西格绍尔牌手枪、美国产M15步枪、美国产金伯牌手枪、美国产BOA手枪各一支,美国产步枪一支(经拼装)。经鉴定,前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除一支美国产BOA手枪不能有效击发外,其余枪支均可击发并具有杀伤力;前述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二)各名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
1.2011年8月,被告人王挺向被告人张贞购买子弹1,500发(查获360余发)。王挺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自制手枪、自制长枪、仿国外产步枪各一支,仿国外产手枪2支,子弹270余发。经鉴定,自制手枪、自制长枪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仿国外产步枪、仿国外产手枪共计3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前述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2.被告人周伟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两支步枪存放于住处。经鉴定,该两支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3.2011年6月,被告人韩伟冒用公安机关名义,从山西省林产品经销公司购买了10,000发猎枪子弹;案发后,在被告人薛风处查获了前述子弹中的4,000发。韩伟还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6,000余发子弹存放于薛风处。此外,侦查机关还从被告人薛风处查获了薛风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子弹26,000余发。经鉴定,前述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被告人韩伟还先后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小口径步枪2支、56式步枪一支、自制猎枪一支存放于被告人薛风处。经鉴定,前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除一支自制猎枪不能正常击发外,其余枪支均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