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刑终字第125号 (3)
4.2011年6、7月间,被告人刘正东将其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手枪一支、12号猎枪一支给予被告人徐立闯。刘正东还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两支步枪存放于住处。徐立闯还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5.6毫米手枪一支、各种子弹1,999发,存放于他人住处等。经鉴定,前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具有杀伤力;前述子弹均系有效子弹。
2009年间,被告人刘正东还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一支手枪赠送给袁某某(已判刑)。
5.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欢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告人张贞。2010年9月,刘欢以2.5万元向张贞购买了美国产5.6毫米步枪一支。之后,刘欢将枪支存放于被告人韩某处。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刘欢从被告人张贞处购买子弹3,600余发;2010年至2011年间,刘欢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子弹1,800余发。刘欢将其中1,700发子弹存放在被告人韩某处,其余存放在自己办公室内。经鉴定,前述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被告人张贞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国产健卫牌步枪2支、境外产步枪2支、自制猎枪一支,以及步枪枪管等枪支散件33件(折算为枪支一支)存放于住处。经鉴定,前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刘欢还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一支步枪存放在住处。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但击发装置损坏,不能有效击发。
被告人韩某还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一支步枪存放在住处。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但缺少枪击部分不能有效击发。
6.被告人张凌华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一支步枪存放在住处。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韩伟、韩某、徐立闯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薛风、张凌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事实;被告人韩伟、薛风分别检举的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各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曹某某、陈甲、陈乙、陈丙、戚某某、马某某、黄某、顾某某、许某、沈某某、陈丁、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的枪支、弹药照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验记录单、快件物品海关申报单、快件发货及签收记录、淘宝网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以及王挺等17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挺、林梅、陈俊建、薛风、韩伟、徐立闯、刘欢、张贞、张鹏飞、刘正东、周伟、张凌华、朱伟宁、韩某、林甲、林乙、肖某某违反国家法规,走私武器、弹药或者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应分别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挺走私枪支48支、弹药4,500余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买卖弹药36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270余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林梅参与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俊建非法买卖枪支10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薛风非法买卖枪支8支;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3万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韩伟非法买卖枪支2支、弹药4,000发;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6,00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徐立闯非法买卖枪支5支、弹药34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3支、弹药1,90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欢非法买卖枪支2支、弹药3,60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1支、弹药1,80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贞非法买卖枪支1支、弹药3,90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6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鹏飞非法买卖枪支2支、弹药5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正东非法买卖枪支4支、弹药34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5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周伟非法买卖枪支3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凌华非法买卖枪支3支;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朱伟宁非法买卖枪支1支、弹药26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枪支3支、弹药1,7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林甲非法持有枪支1支、弹药1,00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林乙非法持有枪支2支,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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