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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刑终字第125号 (5)
  上诉人韩伟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韩伟在二审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张贞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鹏飞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三点辩护意见:(1)因收藏而购买枪支、子弹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张鹏飞在看守所阻止菲律宾籍同监在押嫌疑人自杀,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不当,应减轻处罚;(3)原判对张鹏飞量刑过重,宜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上诉人刘正东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刘正东犯罪事实错误,本案应认定刘正东非法持有枪支2支、弹药349发;(2)对于只是买进枪弹而没有卖出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有而不能认定为买卖;(3)原判未能认定刘正东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希望二审从轻、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刘欢及其辩护人提出:(1)因收藏而购买枪支、子弹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刘欢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不当,二审宜从轻或减轻处罚;(3)刘欢主动如实供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
  其他各原审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鹏飞阻止同监室外籍人犯自杀的行为属实,构成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立功,张鹏飞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成立,除此之外,张鹏飞及其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以及其余各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均不成立。原判除对张鹏飞未定立功不当外,对张鹏飞及其余各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对除张鹏飞立功的上诉理由外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各被告人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坦白等事实,张鹏飞以外各被告人立功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另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张鹏飞监室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理某某谈话笔录、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张鹏飞的谈话笔录和讯问笔录、杜某某谈话笔录等证据查明:2013年4月16日中午,张鹏飞阻止同监室一名菲律宾籍犯罪嫌疑人自杀。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院的二审意见评判如下:
  一、关于因个人爱好、收藏为目的而购买枪支、子弹行为的定性问题
  上诉人薛风、张鹏飞、刘正东、原审被告人刘欢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该4人因个人爱好、收藏为目的而购买枪支、子弹,之后也没有出售,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单买、单卖、既买又卖枪支、子弹的,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构成该罪需要以出售为目的或者出售为要件。
  本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枪支、弹药的制造、出售、购买、持有、配备、配置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子弹而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触犯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购买枪支、子弹的目的和动机是否是为了出售牟利以及最终出售与否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首先,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法规定使用的是“买卖”一词,而非“贩卖”、“倒卖”等用语,其规制范围显然不仅限于为卖而买行为,确认“买卖”涵盖买进或者卖出,符合立法本意。其次,刑法第12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其中第2款规定的“买卖”一词无疑涵盖擅自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同条第1款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中的“买卖”用语内涵应当一致。再次,刑法第125条第1款并列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多个罪名,如果因个人爱好、收藏而购买枪支、子弹的行为可以排除在适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之外,那么因此目的而实施的制造、运输、邮寄、储存行为也都只能以相关的非法持有罪论处,其结果明显与我国法律严格管控枪支、严治涉枪犯罪的意旨冲突。最后,本案涉及非法买卖枪支20余支、子弹9,000余发,经鉴定,其中20余支为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子弹均为有效子弹,同时结合枪支型号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本案非法买卖的枪支主要原产地系美国、捷克、奥地利等国。对此类非法购买枪支、弹药行为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论处,符合我国法律严控枪支、弹药,严治涉枪支、弹药犯罪的立法精神。综上,因个人爱好、收藏而购买枪弹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论处。
  二、关于原判认定刘正东买卖枪支、子弹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刘正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刘正东涉枪事实认定错误,现有证据仅能认定刘正东非法持有枪支2支、子弹349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刘正东非法买卖枪支4支、子弹34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5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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