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刑终字第125号 (6)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刘正东涉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刘正东从王挺、徐立闯处购得枪支4支、子弹349发,主要证据有王挺、徐立闯、刘正东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快递详情单、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徐立闯、刘正东及王挺的供述等证据;辩护人提出的349发子弹应认定为持有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王挺、徐立闯到案后供认子弹是包含在购枪款中,刘正东本人在相关子弹照片下亲笔书写子弹系购买所得,此外,刘正东关于200余发子弹来自赵某某的辩解没有得到赵某某的印证。其次,现有证据也足以证实刘正东非法持有枪支5支,主要证据有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袁某某、赵某某涉枪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徐立闯、刘正东供述等证据;辩护人提出非法持有枪支中的12号猎枪、仿五四手枪和送给袁某某的托卡列夫手枪并非刘正东的枪支的意见不能成立,徐立闯到案后多次供称12号猎枪、仿五四手枪是与刘正东交换所得,且从未提起交换时上述枪支是散件或者坏枪,徐到案前系军人,应当有能力辨识枪的好坏,其在侦查阶段也供述评价上述二把枪“不错”,且对上述二把枪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关于刘正东送给袁某某托卡列夫手枪事实,刘正东侦查阶段供述他同时得到2支改造的手枪,而现已查明1支给了徐立闯,1支送给了袁某某,且从查获枪支的照片看,徐立闯和袁某某处分别查获的2支手枪外观一致,袁某某、徐立闯关于上述3支枪来源的供述及刘正东先前关于该3支枪去向供述相互印证。最后,原判认定刘正东非法买卖和持有的枪支均被鉴定和已生效的相关裁判文书确认为枪支。
三、关于二审期间薛风、韩伟是否构成立功和重大立功的问题
薛风、韩伟及各自辩护人分别提出,薛风检举揭发“阿军”贩卖毒品,并提供手机号码,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阿军”,查实贩毒事实,依法构成立功;韩伟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山西太原一抢劫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构成重大立功。并提供了律师会见薛风、韩伟谈话笔录、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回函、快递回执等证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薛风2011年9月被抓获,2013年上半年检举揭发其到案前于2011年5、6月在网络论坛认识的5名贩毒人员,并提供5人6个11位手机号码,薛风不可能记得一年半以前在网上一般认识的人的11位手机号码,这样的检举揭发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其仅是检举揭发“阿军”系贩毒人员,没有具体贩毒事实,被检举人经查实的犯罪事实发生在薛风被抓一年半之后,依法不构成立功。韩伟提供周某某藏匿在北京、河北沧州一带打工的线索,但区域宽广,公安机关分赴北京、河北及周某某的老家湖北省郧西县进行了调查走访,后经过郧西县公安局的积极配合,在河北省沧州市一砖厂将周某某抓获,其提供的藏匿区域线索对公安机关抓获周某某不起实际作用,依法不构成立功。并提供了福建禁毒总队回函、王某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太原市检察院回函、太原市小店分局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立功认定的司法解释,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必须指明具体犯罪事实,同时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必须具有关联性;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相关的线索应当是嫌疑人具体藏匿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等直接线索,并且对抓捕犯罪嫌疑人起到实际作用。薛风揭发“阿军”系贩毒人员,但薛风的揭发没有具体犯罪事实,且被检举人被查实的犯罪事实发生于薛风被抓一年半之后,与薛风揭发不具有实质关联性,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韩伟提供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区域线索并非具体藏匿地址,对于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未起到实际作用,依法也不能认定为立功。
四、关于王挺、刘欢、刘正东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
王挺、刘欢、刘正东及各自辩护人分别提出,王挺到案后检举了张贞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事实;刘欢到案后检举了韩某其他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刘正东到案后检举了袁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依法构成立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挺如实供述子弹来源于张贞,侦查机关必然调查张贞,王挺的检举对查获张贞其他涉枪事实不具有实际作用。刘欢如实供述枪支藏匿于韩某处,侦查机关必然搜查韩某住处,韩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也必然被查获。刘正东供述赠送给袁某某枪支,向张某某购买12号猎枪,与赵某某交换枪支等,均是对自己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上述三人均不构成立功。
本院认为,上述三人检举揭发的对象均系各自实施买卖、持有枪支、子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应关系人,公安机关依据正常的讯问、搜查等工作程序,相关涉枪事实必然会被发现。具体而言,王挺称张贞曾出售过枪支的供述并非明确的线索,且张贞当庭否认曾向王挺透露过自己买卖枪支的情况。刘欢交代韩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主要系其存放于韩某处的枪支,韩某的其他非法持有1支枪支事实,侦查机关根据正常的工作程序亦可查获。刘正东交代的袁某某所涉枪支系其本人赠送给袁某某;刘正东揭发张某某向四川人出售枪支、子弹,但张某某到案后否认与他人存在枪支、子弹交易,后根据张某某交待查获达禄祖涉枪事实,与刘正东检举揭发无关;刘正东交待其曾向赵某某购买枪支,赵某某到案后否认与他人存在枪支交易,在赵某某处查获的2支枪,赵某某供称1支系其父亲所留,1支系刘正东所留。故刘正东检举揭发张某某向四川人出售枪支、子弹的事实未经查实,刘正东在供认自己涉枪犯罪时,交待枪支来源和去向时涉及袁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公安机关依照正常讯问、搜查程序可查获相关的枪支情况。综上,王挺、刘欢、刘正东三人均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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