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49号
原告缪林仙。
委托代理人姚新军。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林仙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不服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于同年6月25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规土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缪林仙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新军,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寒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15日,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4〕第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交地决定)。查明:缪林仙(户)房屋宅基地坐落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16日以沪府土〔2012〕596号文(以下简称596号文)批准征收,用于大型居住社区惠南民乐路基地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惠南敬老院)项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31日批准浦东新区惠南镇范围内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委托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补偿。缪林仙(户)房屋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姚家宅XXX号,属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范围内。惠南镇人民政府核定该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20.42平方米,可建未建面积149.58平方米,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其中120.42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66元/平方米。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4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300元/平方米。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31日。缪林仙(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11月5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沪浦房征补[2013]第506号)。具体补偿方案为:缪林仙(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551,241.72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以下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1)浦东新区惠南镇盐大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2.77平方米,房屋价格为206,925元;(2)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团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1.29平方米,房屋价格为278,225元;(3)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3.70平方米,房屋价格为443,715元;以上房屋价格总计为928,865元,与缪林仙(户)进行产权房屋调换后,缪林仙(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377,623.28元。因缪林仙(户)拒绝房屋评估,该户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缪林仙(户)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缪林仙(户)应于实施补偿之日起15日内搬出浦东新区惠南镇姚家宅XXX号,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缪林仙(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已实施补偿,缪林仙(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沪规土资征规〔2013〕772号《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遂决定:责令缪林仙(户)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浦东新区惠南镇姚家宅XXX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惠南镇盐大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团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悦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浦东规土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作出被诉交地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1、《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沪府土〔2012〕596号《关于批准浦东新区2012年第六十三批次建设项目未利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596号文)及附图、沪(浦)征地告[2012]第88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照片;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5、签约期限告知书及公示照片;6、房源调拨单、增补房源清单及公示照片;7、《关于大型居住社区惠南镇民乐基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操作办法》,以证据2-7证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公告情况、安置房源、签约期限及基地补偿口径等情况;8、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9、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0、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示及照片;11、评估机构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以证据8-11证明估价机构的产生及相关资质;12、《县属城镇居民建房申请表》、《南汇县个人宅基用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认表》、《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房屋产权登记调查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13、《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说明》、《关于缪林仙(户)安置情况说明》;14、户籍资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芦潮港镇居住房拆迁人口及住宅面积核准表,以证据12-14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户籍登记状况,该户中,姚新军、严小红、姚清元三人已于2007年6月22日由上海临港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作了补偿安置,故此次征地不予安置补偿;15、三次评估通知及送达回证、工作记录、评估人员身份证明、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缪林仙(户)房屋及参照评估房屋的照片,证明因缪林仙(户)拒绝评估,对该户实施参照评估,并将分户报告单送达该户;16、补偿安置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证明、安置房市场价格估价报告单,证明用于安置的房屋权利状况及评估价值;17、征地房屋补偿谈话笔录三份、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身份证明;18、沪浦房征补(2013)第(506)号具体补偿方案、《关于缪林仙(户)补偿安置计算说明》及送达回证;19、2013年11月6日、12月4日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委托书;20、沪浦房征补通(2013)第(506)号《实施补偿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实施补偿现场照片;21、沪浦房征补通(2013)第506-2号《实施补偿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实施补偿工作记录、实施补偿现场照片;22、《关于对缪林仙(户)实施补偿和该户搬迁交地事宜的情况报告》;23、被诉交地决定及送达回证、证明、浦府复决字(2014)第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证据17-23证明协商、协调、补偿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24、《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沪规土资征规〔2012〕819号《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819号文)第五条及《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为适用法律和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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