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49号 (3)
缪林仙(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11月5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要求缪林仙(户)在2013年11月15日前答复相关补偿事宜,缪林仙(户)逾期未答复。被告于同年11月8日、12月11日召集相关部门、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和缪林仙(户)进行协调,因缪林仙(户)坚持要求按国有土地标准补偿,致使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12月23日,对缪林仙(户)实施补偿,并要求缪林仙(户)在实施补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缪林仙(户)未接受补偿。2014年1月15日,被告作出被诉交地决定。原告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区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交地决定认定原告房屋坐落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显示,房屋坐落土地性质为国有,因此被告认定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主要证据不足,其据此作出的被诉交地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沪浦征地责令〔2014〕第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曹 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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