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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320号
  原告徐为永。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根明。
  委托代理人张根兰,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为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为永,被告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根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为永诉称:被告为改善川沙新镇新德路196弄居民的生活,在2007年,对该地区实施旧公房协议置换。但对该操作形式,不论从房屋置换、房屋拆迁、都存在不合法,程序不规范,没有法律依据。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提供:《新镇人民政府》对196弄1号楼旧公房整体实施协议置换房屋,行政法律、法规依据等5项政府信息内容,但被告在2014年4月8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拒绝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2014-0019号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川沙新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对原告申请要求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5项政府信息,其中第1项《新镇人民政府》对196弄1号楼旧公房整体实施协议置换房屋,行政法律、法规依据和第5项《建设管理中心》置换房屋行政法律法规依据的申请内容不明,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申请被告以编号为2014-0017号告知书予以了答复。之后,原告经重新补正申请,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仍不明确,因此,被告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要求,不再答复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2月22日收到原告申请要求获取5项政府信息,其中第1项是《新镇人民政府》对196弄1号楼旧公房整体实施协议置换房屋,行政法律、法规依据;第5项是《建设管理中心》置换房屋行政法律法规依据。因申请内容不明,被告要求原告对该两项内容进行补正。原告遂于2014年4月3日明确其要求获取信息名称:“建设管理中心置换房屋行政法律规定依据:其特征描述:见2014-2-21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转交办的关于您写给韩正市长的信访事项编号为:网XXXXXXXXXX。<新镇人民政府>对196弄1号楼旧公房整体置换房屋行政法律、法规依据特征描述:见2014-2-21附: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转交办的关于您写给韩正市长的信访事项编号为:网XXXXXXXXXX”。被告收到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编号为2014-0019号告知书,认定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答复原告。另外,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经被告信息公开机关负责人的同意,将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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