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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40号
  原告蔡俊磊。
  委托代理人许恬,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诸葛宇杰。
  委托代理人严正。
  委托代理人应豪。
  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
  第三人陈更敏。
  委托代理人郑柳莉,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纯芳。
  原告蔡俊磊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简称杨浦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杨浦区房管局)、陈更敏、蔡纯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蔡俊磊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恬,被告杨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应豪,第三人杨浦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第三人陈更敏的委托代理人郑柳莉,第三人蔡纯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浦区政府于2014年1月4日作出杨府房征补〔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陈更敏、蔡俊磊、蔡纯芳。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30.38平方米,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人民币XXXXXXX.4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人民币XXXXXXX.5元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陈更敏、蔡俊磊、蔡纯芳在征收部门交付房屋时支付征收部门差价款人民币69427.9元,上述房屋归被征收人陈更敏、蔡俊磊、蔡纯芳共有,被征收人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二、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的30日内向其发放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人民币150000元、搬家补助费、家电设施移装费、不予补偿建筑的材料费补贴等费用;三、被征收人陈更敏、蔡俊磊、蔡纯芳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惠民路XXX弄XXX号全幢所住被征收房屋,并与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原告蔡俊磊诉称,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未充分了解事实,上海市惠民路房屋530弄1号房屋已经析产,实际居住三户人家,但被告却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被征收人一套住房,且安置房在川南奉公路,显失公平。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杨府房征补〔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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