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1号 (2)
2001年3月22日,昆仑商城(甲方)与新加坡台联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对昆仑台湾商城(丙方)支付固定利润事项作适当调整,减少固定利润期限7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甲方减少丙方固定利润总额85,460,543元,7年内丙方实付甲方固定利润总额6,300万元,每年实付900万元;丙方在减少期内如有利润,以利润额的30%支付甲方,弥补甲方给予丙方减少固定利润造成的损失;2006年1月1日起的固定利润按原合作合同书。
2003年7月2日,新加坡台联公司向昆仑商城出具《关于放弃优先收购权的函》,明确就新加坡台联公司收购昆仑台湾商城现租赁经营的亚新生活广场3万多平方米事宜,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放弃优先收购权,由昆仑商城另寻合作伙伴洽谈转让。
2003年8月29日,昆仑商城(甲方)与明虹公司(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上海市长寿路XXX号甲建筑面积7770.92平方米(四楼1849.75平方米已售房地产除外),长寿路XXX号、401号甲建筑面积5367.75平方米,新会路XXX号建筑面积15726.3平方米,新会路XXX号、XXX号建筑面积为3555.47平方米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共计六幢,总面积30570.69平方米(最终以房产证所示的建筑面积为准进行结算),总价为110,000,000元;双方同意自乙方交齐首期购房款55,000,000元之日起,开始按比例计算租金,待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起,租金开始按合同约定完整计算;鉴于涉及此次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已有租赁合同存在,乙方予以认可,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乙方如要求转让该房地产,需征得原租赁方(新加坡台联公司)的认可;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后该房地产项目与甲方的租赁合同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与新加坡台联公司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洽谈,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03年9月29日,昆仑商城(甲方)与明虹公司(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房地产已于1994年作为合作条件投入到中外合作经营的昆仑台湾商城,合作期限25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合作经营期间,甲方利润以固定回报的形式收取,具体见《合作经营上海昆仑台湾商城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昆仑商城与新加坡台联公司于2001年3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鉴于原合同项下的房地产已由甲方投入到昆仑台湾商城,乙方受让该房地产后,回租予甲方,租期自原协议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甲方按可分得固定利润的78.66%作为回租该房地产的租赁费支付给乙方;甲方将签署不可撤销委托书,委托昆仑台湾商城将每月应支付甲方固定分利中的78.66%直接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上述每月租金应在当月5日前到达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需支付上述租金的金额和期限,不受昆仑台湾商城经营状况及是否按时支付分利资金的影响,如果昆仑台湾商城逾期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昆仑台湾商城(或甲方)如延期付租,甲方应按逾期天数,以每天拖欠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生效后,《合作经营上海昆仑台湾商城有限公司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需作必要修订的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修订,并按协商结果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修订。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履行中,明虹公司付清了110,000,000元转让款,上述转让款部分由明虹公司支付,部分以明虹公司应得的租金进行抵扣。
2005年6月22日,昆仑商城(甲方)与明虹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此前曾商定甲方将从昆仑台湾商城可分得固定利润的78.66%支付给乙方作为租金,因精确测绘面积暂未定论,当时该租赁合同按4万平方米计算,而实际租给昆仑台湾商城总面积为36812.8平方米,其中乙方占83%,甲方占17%,分利(租金)按各自占比例计算。原协议与本协议不符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2006年12月31日,昆仑商城与新加坡台联公司签订《关于2006年至2008年支付固定利润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减少固定利润期限为3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减少固定利润额度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年固定利润额为1,600万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年固定利润额为1,650万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年固定利润额为1,750万元,3年总计支付5,000万元。
2008年7月29日,明虹公司向昆仑台湾商城与新加坡台联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催缴截至2008年7月25日的欠租31,579,333.61元。
2010年8月30日,昆仑商城与明虹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关于合作期限,双方认为昆仑商城与外方公司的合作期限为25年,自合作公司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算,如需延长至2021年或更长年限的,可通过协商后续约。关于合作公司利润起算日,明虹公司认为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公司的利润起算日为1996年5月1日;昆仑商城认为鉴于外方公司曾表示1997年审计时昆仑台湾商城董事会曾作出决议,利润起算日为1996年12月8日,故该起算日是否成立应由外方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作为证据。关于合作公司应向昆仑商城支付固定利润的计算标准,双方认为应以合作合同、章程及合作公司审计报告确定的数字为准,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25日期间,昆仑商城每年可分得利润为29,235,306元,2008年10月26日至2011年10月25日期间,昆仑商城每年可分得利润为32,743,541元;双方一致同意,昆仑商城将其分得固定利润的83%作为租金支付明虹公司。同时,明虹公司表示,昆仑商城应严格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即每月租金应在当月5日前到达明虹公司指定账户,如延期支付租金,昆仑商城应按逾期天数,以每天拖欠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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