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1号 (3)
  2010年9月2日,明虹公司致函昆仑商城,催缴截至2010年8月31日的租金43,281,359.52元及违约金46,320,153.79元。2010年11月25日,昆仑商城回函表示:2006年至2008年本企业支付给贵公司的租金与贵公司提供的数据有重大差异;2006年至2010年8月,合作公司按原始合同执行的固定利润分成的递增年限与贵公司的计算期限明显不一致;对合作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的盈利情况,本企业非常关切,如果贵公司掌握了合作公司实有盈利的法定依据,及时送达本企业,我们将竭尽全力争取本企业(含贵公司)应得权益。此后,各方就相关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均未果。
  2012年6月21日,明虹公司向昆仑商城发出《关于催告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函》,要求昆仑商城于收函后7日内支付截至2012年4月5日的欠租43,161,834.90元及违约金,若未按期支付,明虹公司将解除租赁法律关系。2012年7月7日,明虹公司向昆仑商城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以昆仑商城在催告后合理期间内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解除双方于2003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书》中的租赁(协议)法律关系。2012年7月9日,昆仑商城以未拖欠租金为由,回函不同意解除租赁协议。
  原审另查明:2003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昆仑商城支付明虹公司租金160,589,065.20元。双方于2012年4月30日、5月22日对上述付款情况予以确认。
  根据昆仑台湾商城历年《会计报表注释说明》显示,自1996年5月1日起本公司不论盈亏均应支付中方固定利润,金额详列如下:1996年5月1日至1999年10月25日年应付金额为17,479,656元;1999年10月26日至2002年10月25日年应付金额为23,306,208元;2002年10月26日至2005年10月25日年应付金额为26,102,952元;2005年10月26日至2008年10月25日年应付金额为29,235,306元;2008年10月26日至2011年10月25日年应付金额为32,743,541元;2011年10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年应付金额为36,672,766元;2014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年应付金额为41,073,497元;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年应付金额为46,002,317元。……本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4月同意应付昆仑商城的利润自1996年12月8日起算。
  根据昆仑台湾商城1999至2005年度《损益及未弥补亏损表》显示,昆仑台湾商城2003年度净利润为3,640,262.03元,2004年度净利润为15,519,100.16元,2005年度净利润为24,003,538.78元,其余年度为亏损。
  明虹公司受让系争房屋后,将其中的部分面积陆某转让给多位案外人,并与案外人约定将该转让部分出租给明虹公司。此后,案外人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4号一案中,案外人温作波、温作钱以明虹公司欠付租金等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明虹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昆仑商城、昆仑台湾商城搬离其实际使用的租赁房屋,明虹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利息及使用费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自然届满,但目前该房屋客观上处于整体经营业态的环境下,温作波、温作钱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难以支持。在温作波、温作钱与明虹公司约定的租限已满,而明虹公司与昆仑商城、昆仑商城与昆仑台湾商城就该房屋分别存在25年使用权的租赁以及合作的法律关系,客观上房屋难以返还,因此,明虹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欠租、利息,及逾期无法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责任。遂判决明虹公司支付温作波、温作钱相应的租金、利息及使用费,昆仑商城对使用费给付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对温作波、温作钱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明虹公司、昆仑商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虹公司、昆仑商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明虹公司、昆仑商城的再审申请。
  明虹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1、明虹公司与昆仑商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书》中的租赁协议法律关系于2012年7月7日解除;2、昆仑商城向明虹公司支付自2005年9月至2012年7月7日所欠租金43,592,343.88元;3、昆仑商城向明虹公司支付自2006年1月6日至实际付清所欠租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3年4月30日,为106,853,303.79元);4、昆仑商城向明虹公司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合作经营上海昆仑台湾商城有限公司合同书》确定的同期应付利润标准计算);5、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对昆仑商城前述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