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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1号 (5)
  昆仑商城认为,1、《合作经营上海昆仑台湾商城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各方利润分配以1996年5月1日为起算日,该约定合法有效;2、利润分配期限虽可能超出昆仑台湾商城的经营期限,但经营合作期与利润起算期不能混为一谈,仍应以约定为准,且可通过延长营业执照期限等方式加以解决;3、《会议纪要》中明虹公司也明确了1996年5月1日为起算日;4、昆仑台湾商城的董事会决议虽真实有效,但利润分配起算日还是以1996年5月1日为准;5、对《上海昆仑台湾商城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注释说明》中董事会决议内容,认为不能以此得出1996年12月8日为起算日的结论;6、己方与昆仑台湾商城并未结算过固定利润,收取固定利润并不表明认可1996年12月8日为起算日。
  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认为,1、根据其提供的董事会决议,1996年支付昆仑商城利润分配及新加坡台联公司海外业务费,自1996年12月8日起算,故该日为利润分配起算日,昆仑商城对此也予以认可,上述期限虽可能超出昆仑台湾商城的经营期限,但不影响合作方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期限,且营业执照期限可以延长;2、根据历年的《上海昆仑台湾商城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注释说明》,亦明确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4月同意应付昆仑商城的利润自1996年12月8日起算,明虹公司于2003年受让系争房屋时,应当知晓上述内容;3、实际履行中昆仑台湾商城也是按此日期支付的,昆仑商城对此未持异议。
  三、昆仑商城是否应支付明虹公司逾期付租违约金
  明虹公司认为,依照《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昆仑商城每月支付租金应在当月5日前到达明虹公司指定账户,如延期付租,昆仑商城应按逾期天数以每天拖欠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由于昆仑商城欠租金额较大,导致己方资金链断裂,隐性利润受到重大损失。
  昆仑商城认为,己方并未违约,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即使需要支付,该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认为,己方已按期足额向昆仑商城支付固定利润,不同意明虹公司的该项请求。
  四、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是否应对昆仑商城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明虹公司认为,昆仑商城明确表示租金可由昆仑台湾商城直接向己方支付,且明确其从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处收取的固定利润已经作为租金支付己方,另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实际占用系争房屋,故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应对昆仑商城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昆仑商城认为,当时确实提出过由昆仑台湾商城直接支付明虹公司相关租金,但考虑税收等因素,最终还是由昆仑台湾商城支付固定利润给己方,己方再支付租金给明虹公司。因己方无违约行为,故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认为,己方与昆仑商城系合作关系,昆仑商城与明虹公司系租赁关系,己方与明虹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故明虹公司要求己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对于各方在本案中形成的争议焦点分别认定如下:
  一、明虹公司与昆仑商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书》中的租赁协议法律关系是否应予解除
  原审法院认为,明虹公司以昆仑商城拖欠租金且经催告仍未支付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关系。首先,就本案的租金争议分析,主要系当事人对约定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及减免事由是否成立等所致,昆仑商城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欠付租金的情形,期间双方亦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协商沟通,最终未果才形成本案诉讼,明虹公司以此行使法定解除权,理由并不充分。其次,明虹公司在受让系争房屋时,明知该房屋作为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使用,故而将系争房屋回租给昆仑商城并与之约定租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合作期届满后,可见保证合作企业对系争房屋的正常使用是明虹公司受让房屋的前提之一,目前系争房屋客观上仍处于整体经营业态环境之下,客观上难以返还,上述租赁关系也应以不解除为宜。据此,明虹公司主张解除其与昆仑商城的租赁法律关系,难以支持。
  二、如何计算明虹公司应收取的租金
  (一)如何理解2001年3月22日昆仑商城与新加坡台联公司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昆仑台湾商城在减少期内如有利润,以利润额的30%支付昆仑商城”条款。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昆仑台湾商城在2003至2005年度确有利润,但自1999年至2005年的7年中整体亏损,现各方的主要争议为“减少期内如有利润”中的“减少期”应按单年计算还是按7年总和计算。首先,《补充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为昆仑商城、昆仑台湾商城、新加坡台联公司,上述三方对于“减少期”理解一致,即按7年总和计算,当时明虹公司并非协议相对方,其现在对该条款作出与签约主体不一致的解释较为牵强。其次,《补充协议书》载明,减少固定利润期限为7年,自1999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减少固定利润总额85,460,543元。从该内容分析,将其理解为昆仑商城对昆仑台湾商城7年之内固定利润采取整体减免的方式更符合协议目的,也更具合理性。再次,2010年11月25日昆仑商城给明虹公司的函亦不能必然得出明虹公司按单年计算的结论。故明虹公司以昆仑台湾商城2003年至2005年有利润为由主张相应的租金,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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