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被告人秦金龙。
辩护人肖世杰,湖南醒龙(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丁蓓莉。
辩护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潘守平,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金龙、丁蓓莉、张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秦金龙、丁蓓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秦金龙家属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沪高刑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秦金龙之子秦懿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刑监字第186号指令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人秦金龙、丁蓓莉、张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肖世杰、蒋永华、潘守平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涛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裁判根据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下称“上房公司”)、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祥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干部任免审批表,闵行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上海县人民政府、上海县计划委员会、上海县建设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有关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财务账册、企业询征函、备忘录、借款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证人周某、吴甲、罗某某、王某某、文某、俞某、丁某某、孙某某、吴乙、陆某某、范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秦金龙、丁蓓莉、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时任原国有企业上房公司总经理的秦金龙,在公司转制过程中,单独或伙同时任该公司财务经理的丁蓓莉、前期开发部经理的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未将公司名下的浦东三林懿德新村2500余亩地块(下称“懿德地块”)、龙柏六村三、四街坊69亩地块(下称龙柏地块)的使用权列入转制资产,并将上述地块的转让收益由改制后的中祥公司收取。秦金龙担任中祥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丁蓓莉担任财务经理、副总裁,张某担任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书记。以秦金龙、丁蓓莉、张某在中祥公司设立时的实际出资比例32.34%,2.65%,2.65%计算,三名被告人侵占上述转让收益的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580余万元,1820余万元,182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关于懿德地块
上房公司经原上海县人民政府批准,于1992年12月征用懿德地块2500余亩土地用于住宅建设。1993年4月,上房公司与上海居住区综合开发中心(下称“开发中心”,后改制为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星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开发中心以5.94亿元从上房公司取得该地块的联合开发权。协议签订后,上房公司陆续收到1.5亿余元,并上交了相关税费,但此后中星公司未继续支付余款,懿德地块未进行实质性开发。1996年9月,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要求上房公司于1997年3月31日前限期开工,但上房公司仍未进行实质性开发。2000年5月12日,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发出通知(下称“《5-12通知》”),要求上房公司上报懿德地块闲置原因、实施状况等。
1999年11月,上房公司为企业改制进行审计、评估。在此期间,上房公司向审计、评估单位提供已过有效期的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但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要求上房公司上报懿德地块未开发原因及实施现状的《5-12通知》。审计、评估单位根据上房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将懿德地块原收入及投入费用调整至预收、预付项目,未列入转制资产。
2001年4月,上房公司与上海新世纪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签订协议,将懿德地块使用权以6.3亿余元的价格转让给新世纪公司,以中祥公司名义收取转让费。
秦金龙在明知上房公司具有懿德地块使用权的情况下,仍对审计、评估报告予以确认,且未如实申报懿德地块使用权应属上房公司及该地块被转让等事实,从而隐匿该地块的转让收益。
经司法审计,扣除动迁成本费用,懿德地块转让收益达8,079万余元,扣除已上交的企业所得税2,640万余元,尚有5,439万余元被秦金龙隐匿于中祥公司账上。
二、关于龙柏地块
上房公司为建设龙柏新村,于1992年期间征用虹桥乡先锋村、井亭村的相关土地。1999年9月8日,上房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复星公司”)签订协议,将龙柏六村69亩土地(即龙柏地块)使用权以1.08亿余元的价格转让给复星公司。至1999年10月31日,上房公司共收到复星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上房公司改制审计开始后,为隐匿龙柏地块资产,秦金龙指使丁蓓莉、张某将上述复星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虚构为借款,丁蓓莉和张某按照秦金龙的指令虚构了借款事实欺骗审计单位,致使上述69亩土地未被列入转制资产。之后,中祥公司陆续收到复星公司支付的余款5,8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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