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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133号
原告徐明。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二路857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奚福祥。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明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奚福祥、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4月4日作出告知书,答复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原告诉称,徐汇区东安五村居委会曾经通知,开发商临江豪园造楼相邻的居民家中如有房裂的,可以在居委会登记鉴定。原告曾做申请鉴定登记,居委会两名干部带领两名鉴定部门人员对原告户做了鉴定,鉴定人员告知原告鉴定部门是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以后,街道办事处没有给予原告任何鉴定结果和答复。请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告知,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告知。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依法作出告知书。实际情况是没有制作过任何鉴定,所以鉴定报告不存在。而且鉴定报告也是相邻纠纷中的民事证据,不属于政府信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填写的申请书;2、被告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3、挂号封注意事项;4、被告于2014年3月16日制作的工作记录;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还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
原告表示,对证据4的内容有异议,鉴定人员上门鉴定时告知原告是复兴西路某号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但是鉴定的结果没有告知原告。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出示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填写的申请书、接收回执、邻居汤某、杜某、顾某甲、顾某乙、董某、佟某、刘某、王某的书面证言、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信息复核告知书、被告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原告于201年12月25日填写的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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