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鹏。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功韬。
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华纶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妙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斌。
上诉人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房产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新华纶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纶纺公司)、被上诉人洪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远东贸易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华房产公司的起诉。鉴于双方当事人未就本案所涉纠纷达成和解或者远东贸易公司已实质放弃对被上诉人的诉请,故本院未予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远东贸易公司对上海寅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正置业公司)的债权
1998年远东贸易公司以代理进口协议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长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发展公司)、上海寅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正发展公司),案号(1999)二中经初字第191号(以下简称191号一审判决)。该院审理后,于1999年12月20日判决:一、长城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远东贸易公司欠款人民币5,578,218.7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9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执行),并支付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银行罚息385,161.17元。二、寅正发展公司对上述长城发展公司的应偿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寅正发展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0年8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9月9日,该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如下:“长城发展公司:本院受理寅正发展公司诉你公司代理进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2001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01)浦执字第2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据191号一审判决书,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长城发展公司、寅正置业公司存款6,812,705.88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2001年10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局出具(2001)浦执字第26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当即冻结被执行人寅正发展公司在上海寅正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权益(490万元)的转让过户手续。
2004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二中执字第009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划拨长城发展公司、寅正置业公司191号一审判决、(2000)高经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应支付款项等。同年11月12日,该院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冻结寅正发展公司在上海寅捷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权益,占股份比例为49%,自2004年11月12日起至2006年11月11日止。
2004年11月15日,远东贸易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同年11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二中执字第991号民事裁定,载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远东贸易公司的申请,且查明二被执行人长城发展公司和寅正发展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本院(1999)二中经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二、关于寅正置业公司的沿革及其股东情况
1996年12月12日,寅正发展公司成立,工商登记的经营期限至2006年12月12日。2000年9月7日,寅正发展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寅正置业公司。2007年4月9日,寅正置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9月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显示,寅正置业公司的股东为三名被上诉人。
另,新华房产公司提供了寅正置业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档案室资料:1、1998年5月14日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1998年5月14日,经股东变更后的投入资本总额为2,000万元,包括:新华纶纺公司原出资7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5%;新华房产公司原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寅正发展公司原股东洪斌转让的股权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5%。该报告所附验证证明载明:出资单位上海寅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正城建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比25%;2、2000年9月7日寅正置业公司章程,其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部分载明寅正置业公司的股东为新华房产公司、新华纶纺公司、寅正城建公司三名股东。公司章程尾部由前述三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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