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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明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蓉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智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阙洪德,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盛荣,女。
  委托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芳,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砖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先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锦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伟宪,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明毓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阙洪德、魏盛荣、上海砖鑫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明毓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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