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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385号
  原告孙海涛。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委托代理人陆永良。
  委托代理人滕志建。
  第三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张江店。
  负责人NESTORMARTINDALLOCCHIO。
  委托代理人赵金宝。
  原告孙海涛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于同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张江店(以下简称联家超市张江店)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海涛,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陆永良、滕志建,第三人联家超市张江店的委托代理人赵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22日,被告作出浦市监案不罚字[2014]第XXXXXXXXX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载明:第三人联家超市张江店经营的“福乐果”龙眼干食品标签上标示“铁含量0.3毫克”,“沧乐园”阿胶枣食品标签上标示“脂肪含量0.2克”,“金汇源泉”酸梅膏食品标签上标示“脂肪含量0.2克”,“惠通”金针菇什锦食品标签中标示营养素参考值NRV%分别为“能量2.2%、蛋白质2.0%、脂肪5.4%、碳水化合物1.0%、钠64.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铁的“0”界限值(每100克或100毫升)≤0.3毫克,当铁含量数值≤此界限值时,其含量应当标示为“0”;脂肪的“0”界限值(每100克或每100毫升)为“≤0.5克”,当脂肪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营养素参考值NRV%的修约间隔为1,如1%、5%等。联家超市张江店经营上述四种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联家超市张江店经营上述四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573.3元。案发后,第三人将剩余的“福乐果”龙眼干、“惠通”金针菇什锦进行销毁,剩余的“金汇源泉”酸梅膏作报损处理,剩余的“沧乐园”阿胶枣加贴了整改的标签继续销售。
  第三人联家超市张江店经营的“康辉”腰果食品标签上标示营养成分(每100克):“能量792千焦、蛋白质19.3克、脂肪8.4克、碳水化合物9.1克、钠300毫克”。举报人将上述产品送检,证实该产品实际能量值为每100克能量2101千焦、蛋白质19.8克、脂肪24.9克、碳水化合物49.6克、钠336毫克,与食品标签上标示的能量值不符,且超过允许误差范围。联家超市张江店经营“康辉”腰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销售与标签所载明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第三人将剩余产品退回供货商,被告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第三人销售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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