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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行初字第56号

原告上海申篮楼宇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翟志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光耀,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7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冬青,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文军,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海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佘维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梦海(王海英弟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申篮楼宇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被告于同年6月6日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及书面答辩状。因佘维龙、王海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同年6月10日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申篮楼宇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光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冬青,第三人王海英、佘维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庄炜萍、王梦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3年7月31日,佘俊(佘维龙与王海英之子)于工作时间,在盛世豪园施工地(民庆路)现场,从高处坠落,当天被送往长海医院抢救并住院,于2013年8月9日死亡。佘俊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和依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一、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两第三人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杨劳人仲裁决书;4.原告上海申篮楼宇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篮公司)档案机读材料;5.伤亡人佘俊病历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6.申篮公司授权委托书及附件;7.申篮公司提供的《关于佘俊死亡原因意见》;8. 申篮公司提供的伤亡人佘俊的《入院记录》和《死亡记录》;9.2014年2月10日被告对翟志荣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10.2014年2月14日被告对王光毅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11.2014年2月26日被告对王梦海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12.2014年2月26日被告对王海英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13.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14.2014年2月14日被告摘抄的2013年8月9日杨浦公安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对易闻进所作笔录;15.2014年2月28日被告摘抄的2013年7月31日杨浦公安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对焦正国所作笔录;16. 2014年2月28日被告摘抄的2013年7月31日杨浦公安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对于家彬所作笔录;17.被告拍摄照片七张;18.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9.提供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 普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第三人王海英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被告经调查取证后,在60日内作出了被诉工伤认定。被告的执法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被告以上述相同证据证明:2013年7月31日,佘俊(佘维龙与王海英之子)于工作时间,在盛世豪园施工地(民庆路)现场,从高处坠落,当天被送往长海医院抢救并住院,于2013年8月9日死亡。佘俊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诉称:首先,佘俊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死亡当日其工作任务为送安装人员抵达工地,到达工地后其自行离开车辆,擅自到楼宇中闲逛,其坠楼地点并非施工地点也非其工作场所。其次,佘俊坠楼处为封闭的楼宇内部,死者是穿越阳台而坠楼的,窗台离地有合乎规范的安全高度。最后,佘俊曾于2013年5月由于吸毒被行政处罚,坠楼后经警方调查发现坠楼前晚佘俊与案外人在住所有吸毒行为,佘俊在长海医院救治时被发现其对镇静药物有躯体依赖,佘俊的家属也承认佘俊在生前有长期吸毒行为。原告现认为被告在认定工伤时只考虑到佘俊与原告之间的工作关系,没有全盘考虑事发经过及佘俊本身状况。其工伤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故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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