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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林兴旺,男,1958年11月1日生,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和一分公司经理(曾任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和一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到案),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守坤,上海市锦天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兴旺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兴旺及其辩护人王守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兴旺,在担任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和一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分管公司物流、贸易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于2011年初至2013年初,非法收受南京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侯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及南京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裕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购物卡,并均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具体如下:
1、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林兴旺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南京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侯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其中:
(1)2011年初,被告人林兴旺在侯某办公室非法收受了侯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2年初,被告人林兴旺在侯某办公室非法收受了侯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3)2012年中秋前,被告人林兴旺非法收受了侯某委托孙某某转交的人民币10,000元;
(4)2013年初,被告人林兴旺非法收受了侯某委托孙某某转交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兴旺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南京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裕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购物卡。其中:
(1)2011年端午节前,被告人林兴旺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李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2)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林兴旺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李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3)2012年端午节前,被告人林兴旺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李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林兴旺的干部履历表、提级及任免职务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南京先行和一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通知、工商登记及变更的相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人侯某某、侯某、孙某某、李某的证言,自备集装箱运营托管协议、使用集装箱运输水泥熟料协议书、水泥熟料运输收入及明细分类账、钢材采购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审查会签单、相关的明细账查询单等,案发经过 、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南京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省裕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事项变更的资料及被告人林兴旺的户籍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兴旺在担任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和一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人员贿赂人民币六万余元的钱财,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兴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兴旺辩称,自己到案后才知道侯某是南京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侯某是密切的私人关系,自己也给侯某送过东西,收侯某的钱属于礼尚往来;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并协助先行和一分公司开展业务,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兴旺收受李某购物卡行为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兴旺收取侯某50,000元属受贿,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林兴旺3月5日作为证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使检察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均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是:若收受侯某的50,000元不能认定,建议免除刑事处罚;若收受侯某的50,000元认定为受贿,考虑到被告人林兴旺的自首、立功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江苏润寰有限公司关于徐州利国镇建设铁路物流园的可行性调研报告及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兴旺在担任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和一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分管公司物流、贸易的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苏润寰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润寰有限公司下属的南京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侯某所送的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多次非法收受南京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裕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系江苏润寰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总经理李某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购物卡,并均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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