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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刑初字第26号 (3)
一、被告人林兴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二、检察机关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六万一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栋
审 判 员 岳奇志
审 判 员 严建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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