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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439号

原告董励君。
  委托代理人卢文剑。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
  委托代理人何其昌。
  原告董励君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励君的委托代理人卢文剑,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王德杰,第三人通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何其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房管局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黄房管拆(2014)0155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即第三人通海公司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申请人即原告董励君户至本市闵行区灯辉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69.49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110元,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46,623.90元。二、被申请人户应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90,112.50元,现申请人提供的产权房总价为人民币146,623.90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后,被申请人户应支付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56,511.40元。申请人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三、被申请人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闵行区灯辉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王家嘴角街XXX弄XXX号底层前客堂、天井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申请人拆除。四、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户搬离本市王家嘴角街XXX弄XXX号底层前客堂、天井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建筑面积奖励费人民币4,000元、搬家费补贴人民币500元、电话移装费人民币14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人民币240元、热水器移装费人民币300元、空调移装费人民币40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计算。若强制搬迁的,申请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
  原告董励君诉称,第三人为商业动迁,相关评估时点应以第三人2004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为准。被告裁决程序违法,裁决内容没有证明。自拆迁许可证颁发时起至第三人提出裁决申请前的12年来,原告户从未与动迁组协商或提出过任何补偿安置要求,故被告提供的谈话记录等证据系伪造,被告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错误,剥夺原告户对被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拆迁工作人员逼迫拆迁,侵犯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之房屋拆迁裁决,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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