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行初字第14号 (3)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2009年12月15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即已通知原告,没有剥夺原告针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中2014年3月7日之前的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相同。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7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提供的证据6中2014年3月7日之前的那部分程序性材料发生在被告受理第三人房屋裁决申请之前,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2、4、5及证据6中的2014年3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参加会议的通知、被告出具的受理第三人裁决申请的通知书,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徐学兴(户)房屋坐落于某地。被告崇明房管局系崇明县房屋拆迁裁决机关。第三人某公司系2001年8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征用土地、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业务。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系2008年5月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屋动拆迁服务。2009年12月15日,崇明房管局通过沪崇房管拆许字(2009)第00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某公司对某某范围进行拆迁,拆迁面积为:非住宅0.00平方米、住宅8750.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37920.00平方米;拆迁实施单位为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03月14日。同时,崇明房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期限、上岗证号等予以公告。崇明某某公司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拆迁完毕,经其申请,共9次获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最后一次被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徐学兴(户)的房屋位于上述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内。2013年6月8日、2014年2月27日,某某公司与原告徐学兴就拆迁户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在谈话中,崇明某某公司将原告被批准建筑面积230平方米、被核定应安置面积为294.40平方米、安置方案及安置房价格等对原告予以告知,原告提出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所有财物和居住房屋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的要求。某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主张,故协商未成。因原告(户)拒绝接受崇明某某公司的安置方案,某某公司与原告(户)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成,拆迁地块签约户数已达总户数的97.14%,故崇明某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崇明房管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请求崇明房管局依法裁决:一、对徐学兴(户)提出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市场拍卖价计算的要求不予支持;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两处安置房屋供徐学兴(户)选择:(1)提供某某乡(现已更名为某某镇,以下所述某某乡均指某某镇)某地101室、某地601室、4号502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20.88平方米、125.25平方米、57.16平方米的三套房屋,作为徐学兴(户)的拆迁安置房;(2)提供某地301室、某地602室、4号402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20.88平方米、125.24平方米、57.16平方米的三套房屋,作为徐学兴(户)的拆迁安置房;三、规定徐学兴(户)的搬迁期限。经审核,崇明房管局于2014年3月7日受理,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崇明某某公司和原告徐学兴,同时通知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被告崇明房管局一楼某科某室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调查与调解。因原告坚持要求对其户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进行市场化评估和补偿,某某公司不同意,调解未果。崇明房管局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崇房管(2014)拆裁字第0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对徐学兴(户)提出的对其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居住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评估和补偿的要求不予支持;二、徐学兴(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交某某公司拆除,搬迁至某地101室、某地601室、4号502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20.88平方米、125.25平方米、57.16平方米三套安置房内;三、徐学兴(户)应在崇明某某公司交付某地101室、某地601室、4号502室时,向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安置房价值与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差额计33887.75元(631331.76-597444.01)。同时某某公司向徐学兴(户)一次性支付附房和其它附属物货币补偿金额704001.98元、助学金20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570元、安置房装潢补贴41216元。若履行裁决,某某公司按规定向徐学兴(户)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2014年3月21日,崇明房管局向某某公司送达了该裁决书,2014年3月25日,崇明房管局向徐学兴(户)送达该裁决书,该户拒绝签收。同日,崇明房管局告知徐学兴(户)及时与拆迁实施单位联系,结清货币补偿金额后,领取安置房钥匙,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