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奉行初字第68号 (3)
  经质证,原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2、3、5均无异议。对证据1,原告认可其真实性,但对第三人自述系下班途中受伤的内容不认可,认为第三人属早退。对证据4,原告认为该材料已发生法律效力,无异议。对证据6,原告认为该证据系第三人提交,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对事故地点与工作地点确认,但第三人具体行走路线无法确认。对证据7,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8,原告认为情况说明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认可第三人受伤事实,事发当日第三人属早退,未得到领导批准,第三人在18点10分发生交通事故,与保洁服务日志上记录19点已完成自查不一致,记录不真实。对证据9,原告对陈某某调查笔录及身份信息认可,对第三人的调查笔录不认可,且第三人也承认提前下班回家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法律适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证明被告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适用法律不认可,认为第三人受伤时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虽然路线属于合理下班路线,但也不能认定为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第四组证据(执法程序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证明第三人第一次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在2014年1月10日的事实;2、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向第三人告知缺少劳动关系证明,要求其补充材料的事实;3、受理通知书及终结通知书各一份,证明第三人就劳动关系提出的仲裁申请被受理后,被告据此作出终结通知的事实;4、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证明2014年3月17日第三人再次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事实;5、受理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受理第三人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6、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要求原告依法举证的事实;7、送达回证一组,证明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已送达原告的事实;8、工伤认定处理报批表一份,证明本案工伤认定程序经过内部审批的事实;9、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10、送达回证一组,证明被告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第三人及原告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第四组证据中的证据1、5、6、7、10无异议。对证据2,原告表示认可,但由于属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发生的情况,具体并不清楚。对证据3,原告表示不清楚。对证据4,原告表示只认可第三人在事发当日发生交通事故陈述,其余陈述不认可。对证据8,原告表示不清楚。对证据9,原告认可已收到,但认为应该予以撤销。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