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闸行初字第60号
  

原告袁瑾,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袁永庆(袁瑾之父),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靖,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沪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文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靓,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玥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袁瑾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闸北人保局)作出的闸北人社认(2014)字第47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7日受理,并于9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上海沪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商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瑾的委托代理人袁永庆,被告闸北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正纯、高靖,第三人沪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靓、刘玥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人保局于2014年8月8日作出闸北人社认(2014)字第47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在2013年10月入职第三人公司时从事前台工作,2014年3月起担任公司人事一职。2014年4月18日上午9时至10时许,原告和公司经理项寅一同到嘉定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有关材料,因有一份工资材料原告与公司另一员工未签字,材料不完整,嘉定区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公司将材料补正完整后再提交。中午回到公司后,董事长欧文春找原告谈话,原告打电话叫其父亲来公司。下午13时后至14时许,原告父亲来到公司办公室,在办公室内,原告及其父亲与欧文春、项寅进行交谈,交谈中涉及公司是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双方进行了协商。因协商事宜双方发生分歧,继而发生争执,在项寅和原告父亲至办公室门口时,原告、项寅及原告父亲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原告及其父亲受伤。原告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被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