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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60号 (5)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闸北人社认(2014)字第47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袁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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