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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420号

  原告张庆浒。
  委托代理人张全。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告张庆浒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依据,并提出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庆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庆浒诉称:原告系本市东台路XXX号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被告工作人员在为原告安装独立水表时操作不规范,随意安装水表及管槽,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同时,原告的房屋还存在电表、通讯线、网络线等安装不规范的问题,被告对此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因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派出有作业资质的人员,将原告住宅外墙上的上海电力公司的电表安装规范;2、判令被告负起管理责任,并通知相关各方,将原告住宅外墙上的各类通讯线、网络线等拉得乱七八糟的各类线整理规范,确保安全;3、判令被告拆除暴雨倒灌时、雨水下流遇水表处受阻,并由此因侵入原告房间的17只新装水表及管槽恢复供水线路仍按原地下管道的走向,并将水表安装在无争议、不影响相邻的公用大卫生间的外墙上(即对面墙上);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摄影、复印费用人民币2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反映的电表、通讯线、网络线的问题系电力公司、网络通信公司的职权范围。原告反映的水表分装问题属于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住宅修缮及卫生设施改造项目,其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实施修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均不属于被告的职责权限范围。另外,原告的国家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庆浒系本市东台路XXX号公有房屋的承租人。2014年5月,原告以信访形式提出水表分装中存在问题,被告转至上述公房所属的物业集团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理。
  2014年7月24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派出有作业资质的人员,把原告住宅外墙上的供电电表整理规范;要求被告负起管理责任,并通知相关各方,把原告住宅外墙上的各类通讯线、网络线等拉得乱七八糟的各类线槽整理规范,确保安全;要求被告拆除不久之前新装的因暴雨“倒灌”、雨水下流遇水表处受阻,并由此因侵入原告房间的17只水表及管槽,恢复供水线路仍按原地下管道的走向,并将水表安装在无争议、不影响相邻的公用大卫生间的外墙上(即对面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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