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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420号 (2)
  被告收到后经审查认定,原告反映的电表、通讯线、网络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此系原告与电力公司、网络通信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告行政管理职责权限范围。原告反映的水表分装问题,由于本市东台路XXX号公有房屋位于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住宅修缮及卫生设施改造项目的小区内,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该直管公房的修缮项目由授权经营管理区内直管公房的企业集团实施,因此也不属于被告行政管理权限范围,被告遂将原告的申请转至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理。2014年9月3日,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永民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复被告称,经现场查看,原告所在的东台路XXX号共计18户居民的水表安装在该幢房屋进门靠左的位置,离原告窗户较近,并非安装在其窗下。另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规范及现场环境,经过多方面考虑,安装在此部位已最大限度降低对该幢房屋居民的影响。关于渗水问题,施工方已在7月15日上门修缮完毕,并在当日物业工作人员上门确认,该房屋租户表示未再出现渗水现象。关于开门问题,物业工作人员已和施工方协调过,施工方表示只要原告同意将当初破墙开的门恢复原状,施工方同意为原告重开原室内进出的门。原告提到的管道将门窗封死的问题,其实已在4月22日施工方派人将管道改建,现经查看并未对其门窗开关产生影响,并在当日电话告知过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被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被告出示的公房租赁凭证、《上海市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黄浦区120街坊等住宅修缮即卫生设施改造项目立项的请示》、《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同意120街坊住宅修缮即卫生设施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信访处理单及登记表、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及关于张庆浒信访事项的处理函、原告的申请及信封、信访(投诉)处理单及办理情况,原告出示的申请、租赁公房凭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之一。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供电电表、通讯线、网络线以及水表安装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上述问题均系原告与电力公司、网络通信公司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告行政管理职责权限范围。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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