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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459号

原告顾翠英。
  委托代理人顾方磊。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顺利。
  原告顾翠英不服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保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提交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方磊,被告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柯顺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保局于2014年11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第八条、沪府办发[2013]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职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适用法律依据],作出沪人社复不受字[2014]第16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原告系对养老金核定有异议,被申请人应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市社保中心);申请人于1996年初知晓1995年9月18日核定月养老金行为后,在2014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故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顾翠英诉称:原告因对社会保险相关组织机构设置不了解,故将上海市虹口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虹口社保中心)列为被申请人,实际上被申请人应为市社保中心。1996年初原告发现其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减少后,多次信访、上访,并于2012年-2013年拿到1995年9月18日的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申请表。201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书称,对养老金核定存在异议的信访事项应由市人保局处理,可以直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争议。原告在收到该复核意见书后六十日内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另外,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被告要求原告进行补正,最后又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被告如果认为原告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不必再要求原告补正申请。现被告要求原告补正申请后又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原告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沪人社复不受字[2014]第16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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