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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56号 (3)
驳回原告朱晓倩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晓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凌云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人民陪审员 陈 蓓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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