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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赔初字第4号
  原告陈卫兵。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委托代理人陈松。
  委托代理人孟建明。
  原告陈卫兵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兵,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松、孟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20日,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作出沪公杨行赔字[2014]0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对于陈卫兵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简称杨浦交警支队)赔偿其因被扣押车辆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产生的:1、扣押牌号为沪F-V8093的出租车所产生的停车费、托(拖)车费、电瓶费、误工损失费;2、患上应激障碍症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费;3、精神损失费;4、申请行政赔偿时产生的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5,248元的请求,不予赔偿。
  原告陈卫兵诉称,2013年4月18日,自己驾驶车牌为沪F-V8093的大众出租车与王某驾驶的车牌为沪F-W5336的大众出租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原告为全责。原告认为对方车速过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并要求交警调取双方车辆上的GPS记录来查明事故责任,但交警没有采纳原告的意见,而是扣留双方的车辆作鉴定,鉴定后依然认定原告全责。由于杨浦交警支队在处理事故时作不必要的鉴定扣留车辆致使自己的车辆电瓶损坏,处理结果不公正造成自己患上应激障碍,为看病治疗耽误工作产生误工费,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被告却决定不予赔偿。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5月27日停车费1,440元;拖车费、电瓶费941.2元;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营收损失28,741.2元;医疗费206元;患病期间的误工费6,618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因诉讼产生的材料及其它费用1,000元。合计53,947元。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辩称,2013年4月18日,在接到报警后,杨浦交警支队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事故现场依法处置,经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警口头告知原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原告不服,该案进入一般程序处理,而扣留车辆是收集证据的需要。2013年4月22日,杨浦交警支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碰撞情形以及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完毕后,2013年5月27日,杨浦交警支队即对事故车辆放行。2013年5月30日,杨浦交警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原告因违反交通标志行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浦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赔偿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停车费发票。发票显示金额是1,660元,但原告认为18日至21日是合理扣留,应予扣除,故只要求被告支付其中的1,440元。
  2、电瓶收据;3、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告知作业单。证据2-3证明因扣留车辆时间过长导致电瓶损坏,产生电瓶更换费用421.2元和牵引费用500元,两项总计921.2元。
  4、大众出租汽车七分公司出具的营收记录。证明因原告无车可开造成营收损失28,741.2元。
  5、医药发票7张。证明原告因患应激障碍症产生医疗费206元。
  6、病情处理意见单。证明原告因看病、休息产生误工损失,共计损失6,618元。
  7、诊疗意见书。证明原告患上了焦虑障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5,000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7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杨浦交警支队在执法过程中有过错行为,且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有随意性,原告在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时,要求赔偿55,248元,诉讼中赔偿请求变更为53,947元,故对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被告就答辩内容提供以下证据:
1、杨浦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原告驾驶小客车在政肃路国顺路路口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出警民警对现场勘查后拟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但原告不认可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前往事故现场处理,进行勘验、拍照取证。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陈述材料。证明原告与王某各自陈述对发生事故经过及看法。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3年5月30日杨浦交警支队基于调查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5、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有驾驶C1以下车型的资格。
  6、沪F-V809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该车可以上路行驶。
  7、行政赔偿决定书。证明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受理后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决定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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