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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129号
原告朱慎立。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刘铁,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珍,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慎立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慎立,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庆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网上致信市政府,申请环保部门解决徐汇区冠生园路某弄居民住宅区附近建材店的金属切割等噪声污染。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网上答复原告,表示经现场监察该店的招牌名称叫“沪杰玻璃店”,门牌号为钦州南路某号临,实际经营加工铝合金业务,无工商营业执照,平日加工铝合金发出的噪声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由于是无证经营,因此建议居民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取缔其无证经营行为。而事实上围绕小区附近共有8家建材门窗店,分布于小区周边,发出的金属切割噪声整日不休,严重损害小区居民身心健康,被告却只现场监察了1家。原告认为被告虽然对原告申请给予答复,却不履行保护原告健康权、人身权的法定职责,知道附近居民受到“沪杰玻璃店”加工铝合金发出噪声影响的违法侵害,却以无证经营为由,将矛盾推给工商部门。而根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具有法定义务应对“沪杰玻璃店”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并在调查知道原告和小区居民的健康权、人身权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后,在《信访条例》规定的60日法定期限内,应当作为且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因而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依照《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查处居民区附近金属切割高噪声等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定职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徐汇区环保局网站主动向全社会公开进展和结果;2.被告行政道歉。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行政道歉,就行政不作为使冠生园路某弄及周边小区数百户家庭、上千名居民健康权、人身权受到严重侵犯道歉。行政道歉全文须在刊登前得到原告签字认可,须在判决生效后两周内刊登;3、被告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给予原告举报奖励。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信访投诉事项,被告依据《信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履行了信访答复义务。举报奖励的归口部门为市环保局,不是被告。被告对原告的信访投诉事项处理合法,履行了环保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不存在不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行政道歉和给予举报奖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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