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奉行初字第59号 (4)
  维持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奉贤人社认(2013)字第3772号认定工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宇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玉良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人民陪审员 陈永兴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戴小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