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铁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韩立军,男,汉族,大学文化,上海铁路局某某桥工段副段长(曾任南京铁路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上海铁路局某某桥工段桥梁重点维修车间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到案),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张晶宁、雍太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立军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立军及其辩护人张晶宁、雍太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韩立军在担任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及上海铁路局某某桥工段桥梁重点维修车间主任、副段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4年间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所送的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338,000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0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六次非法收
受南京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
2、2011年7、8月份,被告人韩立军非法收受挂靠江苏省某某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蒋某甲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韩立军四次非法收受扬州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购物卡;
4、2010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立军三次非法收受挂靠南京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陈某某所送的现金2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
5、2012年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两次非法收受南京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许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6、2013年及2014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两次非法收受江苏省某某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严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
7、2012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立军三次非法收受苏州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范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8、2013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非法收受挂靠南京某某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朱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9、2012年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两次非法收受挂靠宿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金某某所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
10、2013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非法收受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邵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
被告人韩立军在接受上海铁路局纪检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6月2日向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被告人韩立军归案后,其近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韩立军的干部履
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务的通知等,证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陈某某、许某某、严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大修合同、合同审查会签单及明细账查询单等,案发经过 、情况说明、移送函、谈话笔录、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告人韩立军的户籍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立军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贿赂,数额为人民币33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立军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立军辩称,自己于2006年出资5万元和张某某共同设立了南京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至2010年间,没在公司拿过一分钱,2010年5月和7月收受张某某所送的18万元,应是其公司的分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立军2010年5月和7月接受张某某所送的18万元,是其公司正常的投资分红;被告人韩立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委托其亲属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南京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股权转让的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立军在担任南京铁路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及上海铁路局某某桥工段桥梁重点维修车间主任、副段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4年间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有关人员所送的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338,000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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