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铁刑初字第41号 (2)
一、2010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间,被告人韩立军七次非法收受南京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送的共计人民币20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其中:
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张某某所送的2,000元购物卡;
2、2010年5月前后,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家中非法收受了张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
4、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家中非法收受了张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5、2012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张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6、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张某某所送的2,000元购物卡;
7、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了张某某所送的2,000元购物卡。
二、2011年夏天,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挂靠在江苏省某某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蒋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三、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韩立军四次非
法收受蒋某甲的儿子蒋某乙所送的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购物卡。其中:
1、2011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家中非法收受了蒋某乙所送的8,000元购物卡;
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家中非法收受了蒋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家中非法收受了蒋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4、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蒋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四、2010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立军三次非法收受挂靠在南京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陈某某所送的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其中:
1、2010年夏天,被告人韩立军在南京市中山北路虹桥中心附近非法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3,000元购物卡;
3、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3,000元购物卡。
五、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二次非法收受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许某某所送的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六、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二次非法收受江苏省某某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严某某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
七、2012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立军三次非法收受苏州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范某某所送的共计人民币6,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其中:
1、2012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范某某所送的现金3,000元;
2、2013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范某某所送的现金3,000元;
3、2014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了范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
八、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韩立军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挂靠南京某某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朱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
九、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在其住处附近,二次非法收受挂靠宿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金某某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
十、2013年春节,被告人韩立军在其住处附近非法收受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邵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
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韩立军接到通知后,在接受办案机关的谈话时,主动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2日到检察机关投案。
被告人韩立军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元,已由检察机关扣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立军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韩立军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务的通知及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等,证明被告人韩立军系国有公司中具有管理职权的人员及其职权范围等事实;证人蒋某甲、蒋某乙、陈某某、许某某、严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4年间,各行贿人送钱财给韩立军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及过程等,送钱的目的均是为了感谢韩立军在其业务交往中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与被告人韩立军的供述相互吻合,并有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大修合同、合同审查会签单及明细账查询单等证据予以印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设立南京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时邀韩立军入股,韩立军虽入股但没有出资,公司成立至今从来没有分过红,多次给韩立军送钱财包括2010年5月和7月送钱的目的就是感谢韩立军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与被告人韩立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除2006年入股时是否出资及是否分红有矛盾外,其他的均相互吻合,并有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审查会签单及明细账查询单等证据予以印证;归案经过、案件移送函、谈话笔录、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韩立军接到通知后,在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时主动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后到检察机关投案的事实;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明被告人韩立军已向检察机关退出受贿款20万元的事实;另有工作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韩立军的户籍材料等,亦证明了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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