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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刑初字第48号 (2)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栋
审 判 员 岳奇志
审 判 员 严建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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