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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56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
罪犯朱智恩,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八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智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智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34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智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以(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42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监狱代表胡建忠、李玮鹏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爱胜、代理检察员徐波卿,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朱智恩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提出,罪犯朱智恩自减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服法书,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附加刑和退缴义务,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朱智恩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朱智恩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朱智恩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相关书证材料。
罪犯朱智恩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表示要积极履行财产刑,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的减刑建议书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罪犯朱智恩改造表现均无异议,建议在减刑幅度内对罪犯朱智恩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智恩自减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书写了认罪服法书;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该犯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六次、记功三次等司法行政奖励。
另查明,该犯追缴赃款人民币125万元,履行附加没收财产刑人民币6.2万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朱智恩亲笔书写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朱智恩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智恩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服判,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有一定悔改表现。但鉴于该犯尚有十余万元的赃款未能退缴,附加没收财产刑尚有十余万元未能履行,认罪悔罪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智恩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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