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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2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暂住***。2014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地***,暂住***。2014年2月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员工,户籍地***,暂住***。2014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李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115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1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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